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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宣传动画丨第六集:图像采集设备需显著标识!
2025-05-161

引语

202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特制作了系列宣传动画,用形象生动的形式带您了解《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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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公共场所设置安装图像采集设备需显著标识



1

概要

在公共场所设置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落实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2

涉及条文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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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背景

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效率。但是,实践中在公共场所随意安装摄像头情况比较普遍,存在过度采集、非法利用视频图像信息问题,既容易导致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时缺乏安全感,也是对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干扰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条例》对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目的、设置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其采集范围既能够覆盖目标区域、维护公共安全,又能够避免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必要侵扰,旨在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根据《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时,应当出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和角度,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视频图像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强调的是,《条例》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要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以此提醒公众该区域有图像采集设备存在,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没有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公安机关要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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