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宣传动画丨第七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切莫非法传播!
最新动态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宣传动画丨第七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切莫非法传播!
2025-05-205

引语

2025年4月1日起,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特制作了系列宣传动画,用形象生动的形式带您了解《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解读:视频图像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的限制性要求



1

概要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2

涉及条文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往期精彩回顾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宣传动画丨第六集:图像采集设备需显著标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宣传动画丨第五集:涉密单位周边装图像采集设备,要谨慎!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