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5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时多年孕育打磨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安防行政法规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安防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上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采集、使用法规要求,明晰了各主体方的责任,对维护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系统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防》杂志特开设专栏持续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主要亮点、关键条款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将呈现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对贯彻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及点评内容,助力行业企业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及相关政策,推动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王清军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规划建设权的统一与分立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实施公共管理的技术性手段,在现今社会得到了广泛应用,但由此造成不同公益之间、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借助法治化手段予以化解。其中,对在具有公共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制尤为重要。日前,国务院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共场所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日常管理主体的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政府作为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当行使相应职权、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这既是对职权法定原则的遵循,也是对于防范社会风险的现实考量。不言自明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的现状、面临的风险等状况一定更为熟悉,由其在重要公共区域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这也是尊重行政机关专业性和行使职权独立性的必然要求。目前,有些地方在规划建设公共视频系统时,仍然存在统筹不到位,部门分头推动、重复建设、标准不一等问题,制约共享共用和整体效能发挥,一定程度也造成政府投资浪费。在与公共安全高度相关的公共场所,应主要由地方政府加强统筹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因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同时也禁止无关主体擅自进行建设安装,除《条例》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和安装图像采集设备。
另外,对相关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在其重要场所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在交通、医疗、商业、文体等领域往往是不可或缺的,而相关场所往往由于自身工作的特点必须对公众开放,如果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将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损害到国计民生的发展,故在此类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以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必要性。但是,经营管理单位虽然可以承担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但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且往往具有一定的自主管理能力,故国家的干预力度不宜过大。此时,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应当作为指导者、监管者而存在,应当对相关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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