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5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历时多年孕育打磨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安防行政法规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安防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上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采集、使用法规要求,明晰了各主体方责任,对维护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系统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防》杂志特开设专栏持续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主要亮点、关键条款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将呈现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对贯彻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及点评内容,助力行业企业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及相关政策,推动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陈国瑞
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必要性与合规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安全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在存在公共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日前,国务院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了明确规范。
首先,从必要性角度来看,在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提升公共场所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在商贸中心、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关键区域建设,可以实时监控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这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还可以为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提高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效率,并且《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对部分涉及场所已有强制要求,必须按要求建设来提高反恐怖主义的能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以例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了由企事业单位建设典型公共场所,而且根据“谁受益、谁建设”的原则,明确了建设主体应为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其次,从合规性角度来看,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避免公共视频的滥用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侵入等安全问题。因此,在建设和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时,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系统的合法、合规和安全运行。《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对于规范相关数据的使用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和倒查追究机制,以及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已经有了明确的要求。《条例》除了援引上述法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义务进行明确外,还明确了建设要求,要求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要求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要求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此外,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安全防范需要确定重点部位,是确保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科学布局和合理规划的关键环节,不仅可以提高系统的使用效果,还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对于提升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能过分依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忽视其他安全防范措施。企事业单位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防范方案,确保公共场所的全面安全。
综上所述,企事业单位在公共安全风险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但同时,也必须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合法、合规和安全运行,避免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出现其他安全问题。只有在合法、合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和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积极作用。
《中国安防》
-国内行业权威杂志-
出版发行:《中国安防》编辑部
主管主办: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电话:010-888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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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道丽:强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 依法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