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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丨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道丽: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
2025-09-192



导语

20251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41日起施行。这部历时多年孕育打磨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安防行政法规的空白,也标志着我国安防行业在法治化、规范化发展道路上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重点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系统的建设、采集、使用法规要求,明晰了各主体方责任,对维护公共安全、加强行业监管、维护系统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营造学法、知法、守法、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中国安防》杂志特开设专栏持续对《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核心内容、主要亮点、关键条款等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将呈现行业企业、专家学者对贯彻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及点评内容,助力行业企业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条例》及相关政策,推动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黄道丽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解读

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应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安全风险的迫切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行为规范和主体义务方面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反映了对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权益的保护诉求,是一部应时而动的重要行政法规。

《条例》围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安装、管理、使用环节,严格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细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安全措施和使用义务,有利于推进《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这一特殊场景的落实。可以预见的是,《条例》实施后还需重点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强解读宣贯,推动《条例》落地施行

《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虽然普遍可见,但其整体架构逻辑和运行机制具有专门技术性,缺乏系统性的认识容易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产生片面认识。因此宣贯成为《条例》施行后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一方面应面向公众,加强普法性解读,普及公众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科学认识。另一方面是开展面向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单位的专门性解读,《条例》完整呈现了从规划到建设、使用的全过程管理逻辑,相关单位应通过专门培训,形成整体认识,降低滥用误用等风险。

二、摸清底数,全面排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识别、控制相关安全风险。这里的安全风险,既包括缺失合理布局、有效使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导致的公共安全风险,也包括滥用、误用导致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泄露等风险。而风险的精准量化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布局、数量、功能直接相关。2025年5月21日,公安部正式印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细化《条例》第十四条的备案制度,建设备案平台开展线上备案,并明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十三大类具体内容、一般检查和专业检查的两种检查方式。这有助于摸清不同主体和不同视频系统底数,排查隐患风险,据此开展相应的备案管理、监管检查和执法工作,并通过规范执法形成示范案例等方式,真正降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自身及可能引发的公共安全、个人隐私等风险。

三、加强研究,落实好规则细化、监管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动态、通盘考虑《条例》如何与网络与数据领域新规则有效衔接,有效应对视频产品、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当前,我国仍处于网络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设的快速发展期,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事件告知报告、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识别与认定等制度规则正在研究制定中。这些规则的充实可能会直接影响《条例》违法行为的认定。不同主监管部门主导的制度设计也可能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另外,信息技术快速更新迭代,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产品、服务、应用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如何及时、准确把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切实存在的问题,对于《条例》落实过程中明确监管重点与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研究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引领是《条例》明确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相关标准,特别是《标准化法》规定的涉及“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仍相对缺失。为有效支撑《条例》的系统、规范实施,后续可能需持续开展对现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梳理、整合工作,同时推进新标准的立项、起草、制定等工作,构建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衔接、协调,覆盖强制性、推荐性标准的标准体系。

三是推进地方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出台之前,包括广东、湖北、江苏等诸多省市已通过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地方性规定或政府规章,其中不乏与《条例》不一致的情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监管大方向不偏移的同时,兼顾地方实际、发挥地方优势探索制定细化规则是推进《条例》切实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

四是研究推进《条例》如何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条例》一方面延续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领域的特殊性规范,《条例》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或者细化的规则。《条例》第31条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背景下,哪些行为属于《条例》第31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具体行为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应如何处理均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研究、明确。



文章来源于《中国安防》杂志2025年九月刊(总第231期)

《中国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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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中国安防》编辑部

主管主办: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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