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全面落地实施,合规已成安防行业的必修课。为此,中安协重磅推出《安防合规100 问》系列科普专栏及短视频内容。栏目围绕政策法规、系统建设、数据安全、运营管理、场景应用五大维度,以通俗化、场景化、口语化方式进行条例解读,拆解合规难点、普及法规常识。聚焦实用问答,传递权威指引,助力企事业单位、从业者规范运营,推动安防行业标准化、合规化高质量发展。
《安防合规100问》之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需要审批吗?
答:答案非常明确:不需要审批!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直接按规定建设就行,不用跑审批流程。
但是,备案必须做,而且要按时办!
条例要求:系统投入使用起30天内,管理单位采用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简单三步:信息登记、提交材料、完成备案。
一句话:免审批、必备案、30 天内、公安办!
法条链接
对应法条:《条例》第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