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全面落地实施,合规已成安防行业的必修课。为此,中安协重磅推出《安防合规100 问》系列科普专栏及短视频内容。栏目围绕政策法规、系统建设、数据安全、运营管理、场景应用五大维度,以通俗化、场景化、口语化方式进行条例解读,拆解合规难点、普及法规常识。聚焦实用问答,传递权威指引,助力企事业单位、从业者规范运营,推动安防行业标准化、合规化高质量发展。
《安防合规100问》之十四:安装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能不能随意调整角度、扩大图像采集范围?
答:当然是不可以的!大家要记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图像采集范围、设备点位、拍摄角度,必须和备案信息保持一致,严禁私自变更、随意扩大。视频图像拍摄必须遵循安全必需、隐私优先原则,合理固定拍摄角度和采:集范围,只覆盖公共安全区域,同时配套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法条链接
对应法条:《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法条原文:
《条例》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